有市民提出,产品加工类的服务性收入,一种是委托加工,签署委托加工合同,一种是签署产品买卖合同,从领料到加工成品均为他的公司操作,是否两种都可以归属为高新技术性收入?(加工技术有专利佐证)
答:您好,依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及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,第一种委托加工合同模式,若企业接受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,运用自身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完成加工服务,并收取加工费用,该收入可归类为技术服务收入。第二种产品买卖合同模式,若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,运用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直接销售,该收入可归类为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。两种模式均需提供专利证书、技术说明、合同条款等佐证材料,证明收入与技术创新的直接关联性。最终认定结果由评审专家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综合研判,建议在申报时突出技术成果转化逻辑,确保材料完整规范。如有进一步咨询,请致电我局企业处,联系电话:83124179。